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查明,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834368)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且含有三个保留事项。华新能源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将审计意见类型错误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披露相关保留事项。2018年5月2日华新能源发布《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华新能源股票自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华新能源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上述披露错误进行更正。
华新能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和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上述信息披露错误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华新能源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2015年5月,华新能源及子公司新环能源与新疆可克达拉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可克达拉公司”)签署《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新疆项目”),合同金额合计22.72亿元。2015年12月,新疆道建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道建公司”)成立,华新能源及新环能源与道建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新疆项目发包主体更换为道建公司。该项目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因相关环境评估未批复停工,截至调查结束日仍处于停工状态。
华新能源2017年年报显示,新疆项目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按账面已投入工程成本及项目预算数计算出新疆项目完工进度为98.95%,并据此确认收入、成本。经查,新疆项目实际完工进度未达到98.95%,华新能源对上述项目2016、2017年完工进度及收入、成本确认存在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6.0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4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25%、64.79%;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62亿元、虚增营业利润0.8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8.39%、43.72%。
负责新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华新能源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的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年报的报告期内马能财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冀华任董事,但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2017年年报的报告期内汪冀华担任公司董事长,马能财担任公司总经理,上述二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新能源现任董事长为汪冀华,现任总经理为马能财,现任董事会秘书为汪博勋。其中汪冀华持有华新能源4685.71万股,持股比例为13.3%,为华新能源第二大股东。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公司及汪冀华、马能财、王琪瑞、王革运、汪博勋等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陕西监管局调查工作,态度良好,且调查前已主动对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披露错误进行了更正。同时,华新能源股票交易规模较小,2016年年度报告至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亦未发生增发、配股等重大事项,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上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
三、对王琪瑞、王革运、汪博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5万元、3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早在今年1月3日,华新能源就曾因业绩真实性等原因使得其主办券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000750.SZ)连同其财务顾问主办人付航、周筱俊吃证监局警示函。
陕西证监局官网公布的《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海证券因未对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陕西证监局对财务顾问机构国海证券和两大审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警示函针对的主体分别为国海证券以及财务顾问主办人付航、周筱俊。
另外,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中证协网站的信息显示,上述警示函提及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付航、周筱俊分别在2017年2月和2017年7月从国海证券离职,并在之后入职其他券商。
华新能源于2015年1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华新能源的公告显示,在挂牌后不久的2016年3月,华新能源表示基于战略发展需要,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由中山证券变更为国海证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