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增网约车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为保障出租汽车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襄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局草拟了《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明确今后网约车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据了解,《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四十四条,就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特别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六)投保营业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在本市市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另外,为了严厉打击不合法、不合规网约车上路,提高驾驶员服务水平,《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了“无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记录,且最近5年内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录”。

据介绍,目前《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6日至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单位: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襄阳市利民路1号,邮编:441000,联系电话,邮箱:。

第一条 为保障出租汽车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襄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实施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工作。市道路运输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市区网约车日常服务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网约车经营服务秩序的执法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或许可延续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襄阳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湖北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湖北省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六)投保营业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在本市市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由市公安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实行年度资质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所属车辆核查有效期到期前,将车辆核查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车辆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加盖核查印章,注明核查时效,不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责令停车限期整改,整改不符要求的,不予核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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